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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签证复印件效力及未约定二审签证合理性分析

时间:2025-02-12 16:54:56 点击:


一、案例背景

某工程项目中,签证单上明确规定“原件留存4份,甲方、乙方、监理方、投资监理”各留一份原件。分包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四份原件,但返回时仅有一份原件留在总包单位处,其余单位仅得到复印件,且业主仅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


随后,在双方签字盖章后,业主方提出要求进行二审签证,尽管合同中并未约定需要二审。此外,合同清单外新增的单体工程,业主不同意重新报价,要求参照原合同清单价处理。





二、案例分析

1、签证复印件的效力认定

尽管分包单位只收到一份原件,但业主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这表明业主对复印件内容的认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和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竣工结算时,这些签证复印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可以通过日后出具确认函等方式进一步确认签证的效力。


2、未做约定时二审签证的合理性

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需要二审签证的情况下,业主方提出二审签证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签名盖章时合同即成立。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审签证的效力不应被二审签证所推翻。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在应对二审签证时,应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3、合同清单外新增单体的报价处理

对于合同清单以外新增的单体工程,业主不同意重新报价时,应参照原合同清单价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变更估价原则,即首先寻找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可供参考;若无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则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进行报价。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与业主充分沟通,明确新增单体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报价。





三、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签证复印件的效力认定、未做约定时二审签证的合理性以及合同清单外新增单体的报价处理等问题。


通过分析可知,签证复印件在业主盖章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二审签证时,业主方无权要求二审以推翻原签证;合同清单外新增单体的报价应遵循变更估价原则并与业主充分沟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共赢的目标。





四、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未来的工程项目中明确约定签证的份数、留存方式及二审签证的相关事宜。同时,在合同清单外新增单体工程时,应提前与业主沟通报价事宜,确保双方对报价原则和方式达成共识。此外,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加强对签证和合同管理的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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